第五章 民事權利
本章導言
保護民事權利是民法的重要任務,民法典單獨規定民事權利一章,其目的便在于彰顯民事權利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和民法典對民事權利的重視程度。我國原《民法通則》設專章(第五章)規定民事權利,彰顯了民法對民事權利的尊重和保護,這是我國民事立法的重大成就。正因為如此,原《民法通則》也被稱為權利宣言書,其深遠影響不言而喻。該種立法體例也早已被廣大人民群眾和法律工作者所普遍熟悉和接受,所以后來的《民法總則》和現在的《民法典》均繼承了原《民法通則》的這一優良傳統,再次將民事權利單列成章。
從民法典的立法體例和功能角度來講,《民法典》第一編專章規定民事權利至少可以起到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可以涵蓋權利客體的規范。本章將各種類型之民事權利逐一列舉,則權利客體也自然隱含于各個民事權利的定義之中。第二,可以貫通民法體系。民法是權利法,《民法典》各編以及各種民事特別法均以權利為中心展開。本章廣泛列舉各種類型之民事權利,表明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態度,將知識產權法也吸納其中,展示了我國的大民法體系。第三,具有“權利宣言”的實在意義。民法不僅是裁判規范,也是行為規范。民法典的讀者也不僅限于學者、法官、律師等專業群體,其更大的受眾群體恰恰是對民法不甚了解的社會大眾。專章規定民事權利向民事主體進行權利宣言,這既可滿足民事主體事后解決糾紛之用,又可事前引導民事主體之行為,意義重大。
本章共計24條,主要規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具體民事權利類型,即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明確了民法典保護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態度,強調了民法典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特殊群體的民事權利進行特別保護,建立了民事權利的取得和行使規則等。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釋義
本條是關于自然人一般人格權的規定。
本條旨在確認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受法律保護,其僅規定了自然人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而沒有具體列舉自然人所應該享有的各種民事權利,至于自然人享有的其他具體民事權利,適用后邊的具體規定,例如第110條等。
人身自由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實施民事活動。例如,適齡學生可以選擇自己就讀的學校,畢業生可以選擇自己喜歡的工作等。人格尊嚴指自然人的人格應受他人尊重,如果遭到侵害,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濟。例如,毆打、辱罵他人屬于侵犯他人人格尊嚴。只有自然人才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雖然也是民事主體,但是他們并不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是自然人享有的部分具體民事權利(人格權)的基礎和根基,所以本條居于民事權利一章之首。接下來的第110條所規定的就是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
如果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被侵害,其應先適用第110條進行保護。產生民事責任的,應適用《民法典》第一編第八章和《民法典》第七編的相關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相關具體人格權的,可以適用本條自然人一般人格權的規定。例如,被告在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生育他人子女,致使原告將他人子女誤做親生子女撫養,原告得知真相后精神極度痛苦。此案可以認定原告的一般人格權遭受侵害。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釋義
本條是關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具體人格權的規定。
本條第1款規定的是自然人享有的具體人格權類型,第2款規定的是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具體人格權類型。因為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組織屬性的不同,自然人享有的具體人格權的類型比法人、非法人組織的要多,例如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可能有生命權、健康權等。
1.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自然人享有其他民事權利的的提,沒有了生命,其他任何權利都無從談起。自然人的生 命權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所謂出生,一方面要求新生兒與母體脫離,具有獨立性;另一方面要求其生存。出生時間以出生證明記裁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死亡分兩種:一種是自然死亡,一種是法律上的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就是生理意義上的死亡,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宣告死亡是民法規定的一種制度,有其特定要件和程序的要求,本條不詳細展開,詳見自然人一章。
2. 身體權。身體權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并保護自己的身體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權利。自然人享有保持自己身體完整的權利,例如張某男為報復李某女,故意將其長辮子剪掉,這就是侵犯了李某女的身體權。因為頭發是身體的一部分,張某男故意將李某女長發剪掉的行為導致了李某女身體不完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頭發一旦脫離了人體便不再是身體的一部分。例如李某女將自己的長辮子剪掉打算賣錢,但是張某男偷偷將李某女剪下的長發燒掉,此時張某男侵犯的不是李某女的身體權,而是李某女的財產權,因為此時李某女的頭發脫離了李某女的身體之后成了李某女的財產。
3.健康權。健康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以機體生理和心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為內容的人格權。身體健康是自然人參加社會活動和從事民事活動的重要保證,保護民事主體的健康權就是保障民事主體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常見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殘疾就是對受害人健康權的侵害。
4.姓名權。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關于姓名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姓名權不以有姓名為前提,并不是說沒有姓名就沒有姓名權,姓名權是自然人出生時就享有的權利。第二,姓名權的內容包括了決定、使用和改變自己的姓名。也就是說,自然人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任何人不能干涉這種自主決定權。自然人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權改變自己的姓名。例如,自然人在剛出生時因為自己無法行使自己的姓名權,往往都是父母幫助自己取名字,等該自然人長大以后他可以自己決定或者改變自己的姓名?紤]到社會管理的方便,自然人改變自己姓名的次數往往受到限制。第三,姓名包括姓和名。民法對名的限制較少,通常會尊重自然人的意愿,但是民法對姓卻有限制。我國法對姓的要求是,原則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除此之外,自然人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例如隨祖母或者外祖母姓);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例如隨養父母姓);有其他正當理由。另外,少數民族民事主體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第四,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例如,很多演員為人知曉的名宇都是其藝名,他們的藝名也受法律保護。
5. 肖像權。肖像權是自然人對其肖像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權。肖像權是自然人人格權利中的一種,它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自然人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惡意玷污自己的肖像,或是未經本人許可使用自己的肖像;二是有權同意他人攝制、寫生本人的肖像。所謂的肖像僅指包括五官在內的識別自然人身份的特征總和,不包括肢體等其他身體部位。例如,健身房在未經健美明星同意的情況下將健美明星的上半身裸照作為宣傳海報進行宣傳的行為就侵犯了健美明星的肖像權,但是宣傳海報圖像如果不包括臉的話就不是侵犯健美明星的肖像權。
6. 名譽權。名譽是指人們對于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品德、才干、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常見的侵害名譽權的方式主要是侮辱和誹謗等。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辱罵、嘲諷他人等。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亳無根據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等。注意,如果是發布真實事件,則不構成名譽權侵害,例如,真實的新聞報道等。
7. 榮譽權。榮譽權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的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常見的侵害榮譽權的行為主要有:第一,非法剝奪他人榮譽。例如授于榮譽的組織應當將某榮譽稱號授予給張某而未授予或者非法剝奪已經授予給張某的某榮譽稱號等。第二,非法侵占他人榮譽。例如張某偷偷將李某的某項研究成果據為己有,并以此申請了某榮譽稱號。第三,嚴重詆毀他人所獲得的榮譽。例如張某因李某被授予某榮譽稱號而心懷不滿,所以捏造事由惡意舉報李某等。第四,侵害榮譽權人應得的物質利益。例如拒發或者少發榮譽權人應得的物質獎勵等。注意,榮譽權和名譽權有所不同,任何自然人都享有名譽權,但不是所有人都享有榮譽權,只有取得了某項榮譽的人才享有榮譽權。
8.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例如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并非沒有限制,自然人隱私權要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例如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自然人的一些個人隱私等。有關自然人隱私權與自然人個人信息的區別詳見下一條之釋義。
9.婚姻自主權;橐鲎灾鳈嗍腔橐鲎杂稍瓌t的具體表現,其包括了結婚自主權和離婚自主權兩個方面,即任何人不得干涉當事人的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例如《民法典》第1042條第1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素取財物!
10. 名稱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類似于自然人的姓名權,只不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存在姓氏一說,所以將其稱之為名稱權,而不是姓名權,但是二者還是有所不同。第一,自然人剛出生時可以沒有姓名,但是卻有了姓名權,而法人、非法人組織成立時必須要有名稱。第二,姓名權的權能有決定權、變更權和使用權,而名稱權的權能除了以上三者之外,還有轉讓權。也就是說自然人的姓名是不能轉讓的,但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是可以轉讓的。第三,自然人的姓名權保護的范圍比較廣,包括了真實姓名、藝名、筆名等,而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名稱權保護的范圍比較單一,就是成立時享有的名稱,不存在其他藝名、筆名等。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釋義
本條是關于自然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自然人個人信息的保護也要受制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2020 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擴散傳播,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有關部門需要掌握某些特定人員的基本個人信息甚至某些時間段內的活動路徑,這不屬于侵犯自然人個人信息的行為。
民法既認可了自然人的隱私權,也認可了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民法保護,二者都是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在一定情況下,二者可能存在交叉的情形,此時自然人可以選擇一種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保護自己。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以下五個方面:
1.隱私強調私密性,個人信息強調標識性。隱私主要是一種私密性的信息或私人活動,凡是個人不愿意公開披露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部分都可以成為個人隱私。隱私不是為了區分不同自然人身份的,其未必具體指向某一主體身份。而個人信息注重的是身份識別性,一定與個人人格或身份有一定的聯系,其可以直接指向個人,也可以在信息組合之后指向個人。例如自然人的手機號碼、身份證號、車牌號等。
2.隱私不都是以信息的形式呈現,它還可以以個人活動、個人私生活等方式體現,且并不需要記載下來。而個人信息必須以固定化的信息方式表現出來,因此,個人信息通常需要記載下來,或者以數字化的形式表現出來,體現其信息屬性。隱私可以以非信息形式呈現,其并不指向民事主體的身份,例如夫妻性生活屬于隱私范疇。
3.隱私側重個體生活安寧、獨處,原則上不會和公共利益甚至國家安全相關聯。個人信息以信息形式呈現,信息可以相互交織或聚集,形成大數據。這些大數據可能涉及公共利益,甚至一些敏感信息可能涉 及國家安全,例如自然人的基因等信息。
4. 隱私權重在“隱”,也就是說當事人不愿公開,因為公開可能會影響到自己的生活安寧或和諧。而個人信息權重在強調支配和自主決定,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等于侵犯的是他人對這些個人信息的支配和自主決定。例如,你收集人家的個人信息要經過人家同意,你使用人家的個人信息也要經過人家同意一樣。
5.法律救濟的方式也不同。自然人隱私權受到侵害往往通過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救濟,但是自然人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救濟方式則比較廣。因為個人信息的非法加工、利用等往往涉及商業利益,也會造成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損失。所以自然人個人信息受到侵害時,除了精神損害賠償救濟之外,還可以采用財產救濟的方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釋義
本條是關于自然人身份權受法律保護的規定。
本條旨在表達兩層意思:
1.本條是自然人救濟自己人身權利的基本法律依據。人身權本來是人格權和身份權的統稱,由于《民法典》第110一111條已經規定了人格權,此處的人身權利應該限縮解釋為身份權,身份權以身份利益為客體。歷史上,身份權意味著不平等和特權。今天,其已經和不平等、特權等含義完全無關。
2. 自然人身份權的發生原因主要是婚姻家庭關系;橐龅恼J定以登記為要件,換句話說,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就是法定的夫妻,辦理了離婚登記,雙方就不再是法定的夫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了很多年,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那么從法律上來講,他們依然不是夫妻。本條指稱的家庭關系指共同生活的近親屬之間的關系,有配偶關系、親子關系、近親屬關系等,親子關系包括生父母子女關系、繼父母子女關系和養父母子女關系三種。在我國民法中,“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沒有任何區別,二者同等對待。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形成與否要看有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系,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認定要看是否辦理收養登記或解除收養登記。除了配偶、父母、子女外,其他近親屬還可以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釋義
本條是關于財產權利平等保護的規定。
理解本條需要把握以下兩方面的內容:
第一,本條的核心是“平等保護”。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也是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睹穹ǖ洹返207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逼降仁墙粨Q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交換得以正常實現的保障。公平競爭、平等保護、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所有制經濟形成的市場主體都處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權利,遵守相同規則,承擔相同責任。不管是國有財產、集體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均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二,本條的財產權利范圍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在內的所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利。大到房屋、車輛,小到鉛筆、橡皮,以及他人的欠款、借給他人的物品均是財產權利的范圍。另外,如果申請了注冊商標,進行發明創造取得了專利,或者寫了一本書、一首歌,這些所帶來的財產性質的權利也是財產權利的范圍。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釋義
本條是關于物權定義和類型的規定。
物權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類型之一,本條旨在明確物權的特征和類型。
一、物權的特征
物權是對物的權利,其客體原則上是有體物,即具有一定形態并能為人體所感知的物,例如汽車、電視機等?諝、太陽、星星等都不是物權的客體,因為它們雖然可以被我們觀察,卻不能被控制,在法律上不具備意義。電、熱、光、聲等可以被我們感知、控制和利用,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按照法律的規定,部分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例如,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成為抵押權的客體,股權、票據權利可以成為質權的客體。
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該物,而無須借助于他人。物權被稱為“絕對權”“對世權”,物權的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物權的義務人。例如,甲買了一部手機,取得了手機的所有權,除了甲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物權與債權不同。債權是要求債務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債權人也只能要求債務人作為或者不作為,不能要求與其債權債務關系無關的人作為或者不作為,所以債權被稱為“相對權”“對人權”。
物權具有排他性,一物之上不能設有相互沖突的兩個物權,例如甲有一臺電腦要出售,分別和乙、丙、丁訂立了買賣合同,在這種一物數賣的場合,即使每個買賣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最終這臺電腦的所有權也只能歸乙、丙、丁其中一人,而不是數人。
二、物權的類型
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一)所有權
所有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全面支配的權利。所有權具有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占有”是對于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一個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這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笆褂谩笔菣嗬黧w對財產的運用,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笆找妗笔峭ㄟ^財產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經濟效益!疤幏帧笔侵肛敭a所有人對其財產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最終處置。
(二)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本法第二編第三分編中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這幾種用益物權,多以不動產尤其是土地為客體。
1.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人(個人或單位)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以下幾個特征: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財產。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權利。承包人對于承包土地等生產資料有權獨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并排除包括集體組織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并不取得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全部收益的所有權,而是要依約定數額(見承包合同)將一部分收益交付于發包人,其余的收益歸承包人所有。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日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這里的種植,不僅是指種植糧食、棉花、油料等作物,也包括樹木、茶葉、蔬菜等。第四,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例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2.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區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窖。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于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
3. 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個人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種物權!睹穹ǖ洹返36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闭厥褂脵嗑哂幸韵绿卣鳎旱谝,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第二,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于村民建造個人佳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墻等。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锻恋毓芾矸ā返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钡谒,宅基地具有福利性,其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4. 地役權。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權利。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睹穹ǖ洹返372條規定:“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钡匾蹤嗑哂幸韵绿卣:第一,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第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第四,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 居住權!睹穹ǖ洹返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幼嗑哂幸韵绿卣鳎旱谝,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二,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四,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用益物權被稱作“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的權利,即對他人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屬于“定限物權”,以區別于作為“完全物權”的所有權。用益物權人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正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所有權具有恒久性,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權人對所有物便永久地享有權利。而用益物權不具有永久期限,期限屆滿時,用益物權人應將占有、使用的財產返還給所有權人,或者申請續期。
用益物權雖由所有權派生,以所有權為權源,但用益物權一經設立,便具有獨立于所有權而存在的特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使所有權對物的支配力受到約束,對物古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由用益物權人行使,所有權人不得干涉。所有權人不得隨意收回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不得妨礙用益物權人依法行使權利。二是所有權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所有權消滅或者影響所有權行使的,應當依法給予所有權人補償。與此同時,導致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也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當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擔保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物權對保證債權實現 維護交易秩序、促進資金融通具有重要作用。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抵押權。抵押權指債務人自己繼續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通過登記方式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抵押財產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質權。質權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指債務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交由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該動產或權利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將字畫、倉單出質設立的質權。
3.留置權。留置權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比如存貨人不支付倉儲費,倉儲人依法有權留置倉儲物,在法定期限內存貨人仍不支付倉儲費,倉儲人有權變賣倉儲物以獲取倉儲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物權客體的規定。
“不動產”是不可移動的物,如土地以及其上的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皠赢a”是不動產以外的可移動的物,如機動車、電視機等。不動產和動產是物權法對物的分類,之所以進行這樣的分類,主要是便于根據不動產和動產各自的特點分別予以規范。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一些原來無法控制且無法利用的物也可以控制和利用了,也就納入了物權制度的調整范圍,物權制度規范的物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法律規定權利也能成為物權客體,這尤其體現在擔保物權領域。比如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可以出質作為擔保物權的標的,形成權利質權。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物權法定原則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只能依據法律設定,禁止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當事人也不得變更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權法定中的“法”指的是“法律”,即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不限于《民法典 •物權編》,還包括其他特別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礦產資源法》《草原法》《森林法》等。國務院行政法規等只能對物權做出解釋性規定而不能創設新的種類和內容。
物權的種類由法律規定,物權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又可以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等,擔保物權又可以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哪些權利屬于物權,哪些權利不屬于物權,都要由法律來規定。例如,法律規定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當事人不能違背法律的規定對不動產設立質權。物權的內容也就是物權的權利義務由法律規定。比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期限、設立時間、流轉的權限等都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能自行約定。除非法律規定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等例外情化。
違反物權法定原則的后果僅為不產生物權的效力,合同的其他內容依舊有效。例如甲承包了一塊林地,承包期為70年,甲自己使用了20年后,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合同約定承包期限為30年,還約定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我國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因此對于甲和乙簽訂的合同而言,約定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這一項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合同的其他條款是有效的,乙仍可以獲得30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釋義
本條是關于征收、征用的規定。
征收是國家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單位和個人的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征用是國家為了搶險 、救災等公共利益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強制性地使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征收和征用的共同之處在于,二者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給子補償。不同之處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權,其結果是所有權發生了移轉。征用則主要是在緊急情況下對他人財產的強制使用,一旦緊急情況結束,被征用的財產應返還原權利人。征收和征用應當遵循三個原則。
一、公共利益的原則
實施征收、征用,必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是不特定參數人的利益。公共衛生、突發事件、國防和外交、公共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科教文體事業的需要、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和舊城區改建等都可以屬于公共利益的范圍。不能為了商業利益的需要而強行征收、征用他人的不動產和動產,因為商業利益是個人和企業獲取利潤的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部門、單位和小集體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數人,也與公共利益有著本質的區別。
二、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則
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人的財產權。為了防止權力濫用,平衡他人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的關系,依法保護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征收、征用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相比而言,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并且事先有較充分的準備,因此程序上要求比較嚴格。征用一般都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通常是臨時性的,程序上相對比較簡便。例如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子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三、依法給予補償的原則
盡管征收和征用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無償剝奪的方式,必須依法給予補償。補償的方式應視財產的類別而加以區別對待。征收的對象一般都是不動產,并且是所有權的改變,一般都要給予金錢補償、相應的財產補償或者其他形式的補償。在征用過程中,如果是非消耗品,使用結束后,原物還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對于物的價值減少的部分要給予補償。如果是消耗品,通常要給予金錢補償。本條規定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至于按什么標準補償,需要在有關法律中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規定。此外,補償應當及時,補償延誤將給被征收人、被征用人造成損失。補償是在事前給予,還是在征收、征用過程中給予,或是在事后給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即便在緊急情況下的征用,在事后給予補償,也并不是意味著可以任意拖延,而應在使用后盡快給予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釋義
本條是關于債權的規定。
民法意義上的債不同于生活用語中的債,是基于合同、侵權行為等而在特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以請求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為內容的權利、義務關系。
其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根據本條規定,債的發生原因包括以下五種情況。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例如,甲乙約定甲向乙購買10斤蘋果,總價款為50元,甲向乙支付50元后乙未向甲交付蘋果,現在乙欠甲的債務就是合同之債。合同之債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生,屬于意定之債。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指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依法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之債不是侵權人所愿發生的法律后果,法律確認侵權行為之債的目的在于使侵權行為人承擔因其不法行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給被侵權人以救濟,從而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例如道路交通事故中鴛駛人與受害人之間的供。侵權之不同于合同之債,其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屬于法定之債。
3.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雖為干預他人事務。但卻是以為避絕他人利益受損失為目的,是有利于社會的互助行為。法律為鼓勵這一行為賦予了管理人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行為支出的必要費用的權利。因無因管理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并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愿,而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設立,為法定之債。例如,甲出遠門,將糧食推在自家院子里晾曬。突下大雨,甲的鄰居乙一時聯系不上甲,為了避免甲的糧食淋濕發霉,乙撬開甲的大門幫甲把糧食全部收集起來放在自己家中,等甲回家之后來取。乙在收集糧食過程中被擦傷,花去醫藥費100元。乙有權請求甲支付100元醫藥費,此時甲乙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
4. 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指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情形;诓划數美a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既不同于合同之債,也不同于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不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并非是當事人尋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是法律為糾正不當得利,直接賦子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也是法定之債。例如拾得他人遺失財物,而未及時返還,進而利用遺失財物獲得利益的,拾得人應將遺失財物及利益返還給失主。拾得人和失主之間形成的債就是不當得利之債。
5. 法律的其他規定。債的發生原因并不限于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如果存在法律的其他規定的,也會引起債的發生。例如,《民法典》第1067條第1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奔串敻改覆宦男袚狃B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和父母之間便依據如上規定產生了債。
不同于物權的對世性,債權具有相對性。債的權利義務原則上只在債的當事人之間具有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張因債產生的權利,債權人亦不得對第三人主張債權。如A向B借款100元,此時 A、B之間就產生了債的法律關系,借款到期后,A 享有索要 100 元的債權,B負有償還100元的債務,并且基于債權的相對性,A 的權利僅能向借款人B主張,不能要求與之不相關的第三人C來履行還款義務。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釋義
本條是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
本條源自原《合同法》第8條第1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 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痹摋l指稱之民事法律關系主要是指財產關系,有關婚姻、收養、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而是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根據自愿原則,訂不訂立合同、與誰訂立合同、合同的內容如何等,均由當事人自愿約定。但是,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對當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約束力。所謂法律約束力,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合同要依法成立。按照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自行約定債的種類、內容等!睹穹ǖ•合同編》對債的產生、形式、內容等方面的規定多屬于任意性規范,允許當事人變更、選擇或排除適用。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訂立形式:口頭形式,如我們去菜市場買菜時的買賣合同;書面形式,如簽訂合同書;推定形式,如在自動售貨機買東西,投人貨幣即視為買賣合同成立;批準形式和登記形式等。不同的合同形式在成立要件上有所區分,但其基本成立要件一般認為包括以下幾點:1.存在合同主體,即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2.當事人必領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主要條款又叫必要條款,是指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條款,如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等。合同當事人需對這些條款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3.合同的成立應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侵權行為之債的規定。
本條的法律要點有四:
1.民事權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和利益的合稱,是民法所保護的對象。根據《民法典》第一編第五章的規定,民事權益包括人格權、個人信息、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等人身、財產權益。
2.被侵權人在其民事權益被侵權人侵害時,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權利是一種請求權,所謂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被侵權人可以直接向侵權人行使請求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侵權人,可以自己行使請求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侵權人,自己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請求權。在被侵權人死亡時,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可能是單個主體也可能是多個主體。在一個侵權行為有多個被侵權人的情況下,所有的被侵權人都享有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都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被侵權人的權利相互獨立,一些被侵權人不請求不影響其他被侵權人提出請求權,被侵權人也可以提起共同訴訟。
3.要成立侵權責任,需滿足法定條件。一般而言,應構成四個要件。第一,要有加害行為的發生。如甲對乙恨之入骨,每天都思考如何將其殺死,但是卻并未付諸行動,則甲無侵權責任。第二,要有損害后果,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益遭受了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精神損害等。第三,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要有因果關系,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需是加害行為所導致的。第四,行為人要具有主觀過錯。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可歸責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大類。
4. 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有多種方式。根據《民法典》第179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釋義
本條是關于無因管理的規定。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點:首先,管理人無法律上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無法律上的義務,例如消防員沖進火場滅火保護民事主體人身財產安全,因其具有法定或職務上的義務,其行為不構成無因管理。無約定義務,例如甲和乙約定由乙臨時照看其嬰兒,事后甲為其支付報酬,此時乙對嬰兒的照看屬于履行約定義務而非無因管理。其次,主觀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管理人的管理行為具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損的利他性的意思。管理人并未被本人委托實施管理事務,管理行為表面上構成對他人事務的干預,利他性的善意成了阻卻違法的基礎。最后,管理人實施了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包括對他人財產或事務的料理、保護、利用、改良、處分、幫助或服務等。
管理人享有的權利主要是請求本人償還因無因管理產生的必要費用、利息、為管理本人事務負擔的合理債務、管理人在管理中遭受的損失。管理人在管理中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管理人應以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事務管理。如果違背了本人的意思并對本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管理人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對本人的事務進行善意并且謹偵的管理,否則對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管理人應履行適當的通知義務,事務管理開始時,如能通知本人,應通知本人,如無急迫情事,應待本人指示。管理關系終止時管理人負有將管理事務之進行狀況報告于本人的義務。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收取的金錢、物品及利息應交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本人取得的權利,應移轉于本人。管理人為自己利益,使用應交付于本人的金錢或使用應為本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錢,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不當得利的規定。
不當得利之債的構成包括:第一,一方獲得利益。如果一方侵害了他人的權益但是自己并沒有獲利,則不構成不當得利。反之,如果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權益的同時自己獲得了利益,此種情況屬于不當得利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競合。獲利內容僅指財產利益,如金錢利益、著作權利益等。獲利的結果是財產總額的增加,既包括財產的積極增加,如財產權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財產權的擴張及效力的增強等,也包括財產的消極增加,如債務的消滅或減輕等。第二,他方受到損失,即導致他方財產總額減少。財產受損害,包括既存財產的減少與可增加財產未增加。如果“利己而不損人”,同樣不構成不當得利。第三,得利與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遭受損害的人的損失由獲利方取得利益造成,即獲利是因,受損是果。第四,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依據。不當得利之所以形成債的法律關系,是因為其得利的不當性。如果一方獲利導致他方受損,但是該利益的取得有法律依據,如當事人約定、法律直接規定等,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不構成不當得利。沒有合法依據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自始沒有法律依據,第二種是取得利益時有法律依據而嗣后喪失了該合法依據。例如,甲乙二人簽訂了某合同,甲依據該合同獲利 100元,但之后合同被依法解除。甲獲利時具有約定的法律依據,但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因此甲獲利的法律依據喪失,需返還其所獲利益。
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效果為返還不當得利,返還的不當得利應當包括原物和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當予以收繳。當原物無法返還時,應以折價方式返還。根據受益人的主觀狀態的不同,具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1)當受益人為善意時,返還的利益范圍以現存利益為限;如果利益不存在了,則不負有返還義務。此處的現存利益不限于利益的原始形態,如果形態改變但是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的,仍屬于現存利益。(2)當受益人為惡意時,獲利人自始具有可追責的主觀心理狀態,因此其返還利益應是受益時的全部數額,無論該利益是否減少或消失。(3) 當獲利人獲利時為善意而嗣后為惡意時,其返還范圍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釋義
本條是關于知識產權的規定。
本條確認知識產權為重要的民事權利,并列舉了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其本質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其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
1.作品。作品是通過作者的創作活動產生的具有文學、藝術或科學性質具有獨創性并可以以一定有形形式予以復制的智力成果。例如,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筑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游戲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筑、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地圖、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2. 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 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和技術水平要求較發明要低,但實用價值大,在這個意義上,實用新型有時會被稱為小發明或小專利。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因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因案的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3. 商標。商標是用來區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經南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證明商標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權利人依法就商標享有的專有權利是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商標專用權人在核準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專有權利,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
4. 地理標志。地理標志主要用于鑒別某一產品的產地,即該產品的產地標志。例如煙臺蘋果、貴州茅臺酒等。地理標志意味著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權利人依法就地理標志享有專有權。目前,我國對地理標志享有的專有權利分散規定在《商標法》《農業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渡虡朔▽嵤l例》(2014年修訂)第4條第1款規定:“商標法第16條規定的地理標志,可以依照商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申請注冊!薄掇r業法》第23條第了款規定:“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中請使用有關的標志。符合規定產地及生產規范要求的農產品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5. 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長期以來,我國通過救濟的方式對商業秘密權子以反面確認,但缺乏相應的正面規制。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聯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通俗地說,它就是確定用以制造集成電路的電子元件在一個傳導材料中的幾何圖形排列和連接的布局設計。目前,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散見于《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民事基本法層面還缺乏基本規定,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利進行法律保護的主要依據是國務院發布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布圖設計權利人享有下列專有權:(1)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進行復制:(2)將受保護的布因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投人商業利用。
7.植物新品種。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對植物新品種的知識產權保護主要規定在《種子法》《農業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例如,《種子法》第25條規定:“國家實行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對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內經過人工選育或者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和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8. 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此為兜底性條款,目的是為了避免有所遺漏。當知識產權有關法律對相關客體發生變動增補時,民法典也不用作相應的填補、修改。該立法技術保持了法律應有的穩定性,保持了邏輯自洽和體系和諧。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釋義
本條是關于繼承權的規定。
理解本條需要把握以下四個要點:
1.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被繼承人的合法私人財產可以按照其意愿自由處分,或者在其沒有合法的意思表示時財產在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中傳承流轉,保障繼承人的利益而規定的民事權利。
2.繼承權的民事權利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沒有繼承權。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的人。根據《民法典》第16條的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笨梢,胎兒如果娩出時為活體的,應視為具有繼承權。
3.自然人必須依法享有繼承權。繼承的開始、繼承人的范圍、遺囑的方式、遺產處理、繼承的程序性要求 等都由繼承法做了詳細規定,繼承必須依法進行。
4.被繼承的財產必須是合法的私有財產。該要點包含兩層含義,其一,財產必領合法,非法所得財產、贓物等不可以繼承。例如,張某搶劫珠寶行得到的一批珠寶,張某死亡后,此珠寶不可以作為張某的遺產分給其繼承人。其二,財產必領是被繼承人的私有財產,公有財產、國家財產不可以被個人繼承。
例如,王某是故宮管理員,王某死后其繼承人當然不能繼承故宮。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釋義
本條是關于投資性權利的規定。
本條規定旨在確認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也是具體的民事權利類型,可由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受民法保護。理解本條需要把握以下三個要點:
第一,此處的“民事主體”指在股票交易和其他投資性活動中占有股票、股份份額和其他投資性產品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例如,張某花費8萬元購進甲公司股票3萬股,即張某對甲公司享有3萬股的股權。乙公司收購丙公司30%的股份,乙公司即對丙公司享有30%的股權。
第二,股權指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第三,只要是“投資性權利”均受民法的承認與保護。投資性權利不限于股權。股權是資本證券,債券、國庫券等是債權證券。債權證券是指直接向社會借債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同時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找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其他民事權益的規定。
本條強調利益和權利一樣受法律保護,理解本條最大的同題在手“法律規定的”修飾范圍究競多大,其有沒有修飾到“利益”?如果修飾到了,則可以把本條理解為“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利益”,這樣就要求民法承認的權利與利益都必領是法律規定的,權利與利益受到的限定是一樣的,從而將利益保護提高到了權利保護的水平。事實上,權利與利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是上升為法律確認高度的利益。而利益是否受法律保護,要在具體的案件中具體分析。例如,居民的采光,法律規定每日必領滿足的日照時間是居民的采光權利,而超過規定時間的采光時間則屬于利益。在規劃部門為建設單位頒發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保證受該項目影響的第三人的法定采光權利,但是,在保證采光權利的基礎上,還應考慮到第三人生少時間的采光利益(多于法定時間的采光時間),當然,這就需要在建設單位、第三人和公共利益之問進行衡量。
正確的理解應該為“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胺梢幎ǖ摹敝恍揎棥皺嗬,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利益的補充兜底作用。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引致規定。
本條意在明確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將其列人民法調整范圍。
虛擬財產是一種數字化、非物化的財產形式,其依附于網絡,具有一定的價值,并為法律所保護。包括網絡游戲空間存在的財物、游戲賬號、游戲貨幣、游戲裝備等,這些虛擬財產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換成現實中的財產。其特征如下:
1.無形性。網絡虛擬財產是一種無形財產,不同于實物,其看不見摸不著,存在于虛擬網絡之中,但可以通過各種虛擬物表現出來。
2.依附性。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形的虛擬的財產,其必須依附于網絡計算機等載體而存在,存在于網絡空間,所有者必須借助計算機網絡才可以登錄賬號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管理使用。
3.價值性。網絡虛擬財產因具有財產價值,所以才受到法律的保護。以網絡游戲為例,其價值主要體現在:第一,它的產生具有價值,網絡游戲中的各種裝備、角色、皮膚都需要玩家支付對價從網絡運營商處購買。第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易價值。對注冊玩家自身而言,其可以滿足自身游戲需求使用。對其他玩家而言,游戲玩家可以通過交易使受讓玩家使用網絡虛擬財產滿足其自身需要。
4. 合法性。合法性是網絡虛擬財產的必然法律性質,任何非法的網絡虛擬財產均不受法律保護。
本條是一條引致條款,其將具體規則導向了其他法律規定。本條將數據與網絡虛擬財產并列規定,這說明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具有法律屬性的一致性,實際是一種數據財產!睹穹ǖ洹返111條明確規定了個人信息權,而個人信息權是一種人格權。廣義上說,某些個人信息也要通過數據來體現,但是本條指稱的數據財產不同于個人信息權,其作為一種財產形式,要求其必須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無效、垃圾數據并不能成為數據財產權的客體。數據可以分為基礎數據和增值數據,與個人信息相對應的部分數據為基礎數據,其不屬于本條指稱之數據財產。數據財產指的是增值數據,其范圍主要包括用盧使用子數據處理者的應用程序或信息服務所產生的那些不足以識別特定人身份的數據以及數據挖掘分析產生的數據報告等。
盡管本條規定了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但因為這是一般規定,光靠這一條不足以充分確認和保護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具體的保護任務還有待于其他特別法律或特別規定完成。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特殊群體權利保護的引致規定。
本條規定主要針對特殊群體的民事權利保護。平等是民法乃至各個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民法首先要保障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但是這種形式上的平等卻難以保障真正意義上的實質平等。由于年齡、性別、健康狀況以及職業等因素,使得人與人在許多方面都存在差異,自《民法通則》以來,我國民事立法都堅持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以及消費者等特殊群體進行特別保護,以切實保障他們的權益,實現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的統一。
當然,本條并未直接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特殊群體的民事權利保護的具體內容,實施特別保護主要是通過一些特別立法來實現,這些立法包括《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杈益保護法》等。這些法律屬于民事特別法,對于上述主體的民事權利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釋義
本條是關于民事權利取得方式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是民事權利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以上所有方式統稱為“民事法律事實”,簡稱“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分為行為和事件,其中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最常見的取得民事權利的方式,比如買賣、租賃等。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是自愿原則的重要體現。
事實行為指不具備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意思表示,但按照法律的規定客觀上能夠引起特定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既然是行為,肯定與主體的主觀意志相頭,但行為人并不具備意思表示。事實行為的效果取決于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志。例如合法建造房屋可以導致所有權的發生,拆除房屋可以導致所有權的消滅。
法律規定的事件指的是按照法律規定(與人的意志無關)能夠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客觀事實。比如出生、死亡、自然災害、戰爭等。
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是民事權利產生方式的一種兜底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除了本條所列舉的行為和事件等方式會產生民事權利以外,其他方式也有可能產生民事權利,但是在這里不一一列舉,而是以一個總括性的兜底性條款來防止具體列舉的不周密。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釋義
本條是關于權利行使自由原則的規定。
理解本條需要把握以下三方面內容:
第一,本條是民法自愿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權利,具體表現為民事主體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行使民事權利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權利。依法自愿行使權利也符合民事權利的本質。民事權利是權利人
基于某種利益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自由,民事權利的行使必然要求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以此實現自己的自由。
第二,民事主體應當依法行使民事權利,這是守法原則的體現。民事主體享有廣泛的民事權利和自由,但其行使民事權利卻非絕對白由,特別是行使權利過程中可能會侵犯到他人或者社會以及國家的利益。因此,民事主體在行使民事權利時要嚴格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民事權利表現為一種自由,這種自由是權利人自己所享有的,實現民事權利的自由妥到法律強制力的保護。例如,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國家機關不能通過具體的行政行為非法剝奪民事主體的私有財產,侵犯或限制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即便是依照法律規定,按照合法的程序征收或者征用,也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民事主體行使權利不得受到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否則干涉方有可能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規定。
權利義務相統一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民事義務與民事權利相對應,通常表現為不自由,指義務人為了滿足權利人的利益而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民事義務既可以是積極的義務,也可以是消極的義務,如不得侵犯他人所有權的義務就是一種消極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并存的,履行義務的同時,也使得自己或者他人能夠行使一定的權利。例如,買賣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一方具有交付貨物的義務,同時也享有收取貨款的權利;而另一方具有交付貨款的義務,同時也享有收取貨物的權利。
民事義務包括法律規定的義務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法律規定的義務依據法律規定而設立,例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當事人約定的義務貫徹了自愿原則,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民事交易活動的自由。合同是雙方約定權利義務的基本工具,所謂約定義務主要指合同中的義務。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若未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則需要依法或者依照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釋義
本條是關于禁止權利濫用的規定。
禁止民事主體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原《民法通則》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確立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民法典》并未將其放在基本原則之中,而是放在第一編中的民事權利一章。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屬于誠實信用原則的下位概念,是一種裁判規則,法院可直接援引。
濫用民事權利包括以下四個構成要件:民事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民事主體實施了行使民事權利的行為;民事主體具有損害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的過錯,通常表現為故意;客觀上損害了國家、社會或者他人的利益。例如某小區業主購買了一只巨型浴缸,安裝在自己所居住的第29層,物業公司向有關專家咨詢后發現,該房屋樓板無法承受浴缸使用時的重量。本案中小區業主安裝巨型浴缸的行為屬于濫用民事權利。